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
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
進口酒類查驗作業要點
酒類標示管理辦法
菸酒管理法
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
進口酒類查驗辦法
酒類衛生標準/修正條文/總說明及對照表
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
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
酒品標示產製批號之執行作業規範
本部認可酒及菸之衛生檢驗實驗室
增訂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.25公克未逾0.4公克之酒品應行標示事項
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,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。但第27條第一項及第53條第3款,自104年7月1日施行;第35條、第39條第5項第2款、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,自105年1月1日施行;第32條第1項第8款、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、該項後段規定罰責,自105年7月1日施行。